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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9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8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麗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蘇昌業間代位請求返還權利金事件,對於民國108 年7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所得受利益之價額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並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

3 款、第4 款、第77條之16第1 項各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3 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依首揭法條規定表明上訴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費用,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至上訴人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即為新臺幣(下同)62萬9,16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245 元,附此指明。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裁判日期:2019-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