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9號原 告 青鼎通路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堅訴訟代理人 黃章峻律師被 告 三洋紡織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志騰
葉明昇被 告 黃俊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補正裁定已於107 年
1 月9 日送達原告,惟其逾期迄今尚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 紙附卷可憑(本院卷第60、64-67 頁),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