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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0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42號上 訴 人 鄭森斌

林國忠鄭天生林國強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被上訴人 楊青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

3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肆拾捌萬壹仟元(計算式詳見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萬叁仟零貳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郁菁附表:

一、拆屋還地部分:上訴人房屋占用土地面積58平方公尺×107年土地公告現值94,500元/ 平方公尺=5,481,000 元。

二、不當得利損害賠償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19-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