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3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郭祐愷
郭士展郭俊志郭錦文周郭芒陳郭修郭芳嬌郭芳芳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林宜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6,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2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