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4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佑任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陳祺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24,90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