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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2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4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炳煌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炳章間請求交付文件供閱覽等事件,對於民國108 年3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被上訴人係主張依公司法第109 條準用同法第48條規定,因行使不執行業務股東監察權而請求上訴人交付帳冊等供其查閱,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而此項訴訟標的無市場客觀價額,亦無從推認被上訴人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若干,堪認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定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裁判日期:2019-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