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10號上 訴 人 王瑞琦被上訴 人 郭信大
白宇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萬零陸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