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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3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23號原 告 李和順訴訟代理人 黃德賢律師被 告 順興鐵工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道雄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林耀泉律師

陳貞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託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3月2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財產
裁判日期:2019-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