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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3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79號原 告 盧翰璋被 告 林淑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訴狀,有闡明訴訟關係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錫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裁判日期:2018-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