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79號原 告 盧翰璋被 告 林淑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訴狀,有闡明訴訟關係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錫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79號原 告 盧翰璋被 告 林淑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訴狀,有闡明訴訟關係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錫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