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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3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8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王瑞琦被上訴 人即 被 告 郭王金綢上列兩造間請求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裁判日期:2019-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