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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2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1號原 告 邱春容上列原告與被告社團法人台灣警察權益平等協會間請求撤銷會員大會決議事件,雖據原告提出民事起訴狀及民事準備書狀到院,惟原告所載並非依法表明之訴之聲明,亦未記載訴訟標的,與法定之起訴程式不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原告請求法院判決之具體事項為何?該聲明應顯示係確認訴訟、形成訴訟或其他訴訟形態之聲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表明訴訟標的(即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所依據之法條或法律關係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裁判日期:2018-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