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1號上 訴 人 社團法人台灣警察權益平等協會法定代理人 許瑞娟被上訴 人 邱春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會員大會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8年7 月1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7 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