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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2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郭文雄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黃三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3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 萬7,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4,51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裁判日期:2018-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