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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2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郭文雄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黃三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3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7年4 月9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新臺幣2萬4,517 元,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5 月10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附卷可稽,故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裁判日期:2018-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