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0號上 訴 人 新北市計程車駕駛員職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温展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連生間請求返還押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陳連生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92萬5,000 元,及自民國107 年1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為92萬5,
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5,1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