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號上 訴 人 威唐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忠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陸軍後勤指揮部間請求給付重購價差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49,
09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3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