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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4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2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禮謙

王榮峰王俊宏王俊德王榮杰王治中上六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游孟輝律師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財團法人台灣高爾夫俱樂部法定代理人 紀文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2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業於同年8 月2 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共同送達代收人游孟輝律師,有送達證書乙份可證。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依首揭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裁判日期:2019-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