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30號原 告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原 告 謝諒獲被 告 美商優尼康赫斯國際公司(Unicorn House Intern
ational Corp. )兼法定代理 吳祚大 人被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提出起訴狀到院,然起訴狀內所記載,未具體指明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為何,是原告起訴之程式尚有欠缺。前經本院於107年11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5日內補正,原告雖提出民事(3)補正、聲請狀(本院卷第75至171頁),然亦未具體指明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賴 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