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85號上 訴 人 王靖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母世群別墅管理委員會間確認會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19 號裁定參照)。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前揭說明,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
二、次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自明。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莉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