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89號反 訴原 告即 被 告 林鈺翎
廖子鈞吳智文葉宏賓陳彥瑄上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反 訴被 告即 原 告 上海勃同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法定代理人 蔡汘宥共 同訴訟代理人 戴智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盟金等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玖萬捌仟元(計算式:10萬元+39萬8,000 元+40萬元=89萬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即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