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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5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89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蔡汘宥被 上 訴人即 被 告 林鈺翎

廖子鈞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加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45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4月6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依前開規定,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裁判案由:給付加盟金等
裁判日期:2020-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