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5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94號反訴原告即被 告 游得銓訴訟代理人 張立中律師反訴被告即原 告 洪佳音反訴 被告 游淑珍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反訴原告之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反訴,非與本訴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即反訴被告洪佳音(下稱洪佳音)起訴請求確認附表支票所擔保之被告即反訴原告游得銓(下稱游得銓)對其新臺幣(下同)250萬元債權不存在,並請求游得銓給付12萬元本息。游得銓則依消費借貸及保證之法律關係反訴請求洪佳音及反訴被告游淑珍共同給付42萬元本息。經查,游得銓反訴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在5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其反訴之訴訟程序,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而本訴係行通常訴訟程序,故游得銓提起反訴,不能與本訴行同種之訴訟程序,依前開規定,不得提起,應予駁回。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鄭伊汝附表┌──┬──────┬────┬───┬────┬────┐│編號│票號 │發票日 │發票人│銀行 │金額(新││ │ │(民國)│ │ │臺幣) ││ │ │ │ │ │ ││ │ │ │ │ │ │├──┼──────┼────┼───┼────┼────┤│1 │QC0000000 │89年8月 │林麒鳳│國際商銀│150萬 ││ │ │31日 │ │ │ │├──┼──────┼────┼───┼────┼────┤│2 │QC0000000 │89年8月 │林麒鳳│國際商銀│100萬 ││ │ │31日 │ │ │ │└──┴──────┴────┴───┴────┴────┘

裁判日期:2018-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