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53號原 告 葉凡熏訴訟代理人 張右人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創世紀全球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雖列何煥文為被告創世紀全球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惟何煥文業經辭任被告創世紀全球娛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一職,此部分業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520號確定判決,確認何煥文與被告創世紀全球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則原告列何煥文為被告創世紀全球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本件訴訟之成立要件即有欠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限期命原告補正,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