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7號原 告 林秋花訴訟代理人 李德正律師複 代理人 廖乃慶律師被 告 張崇煌訴訟代理人 王子文律師
盧姵君律師張家茹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信託契約消滅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4,364元。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至3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一、確認被告與訴外人林石定間以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597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與同小段000地號土地暨其上同小段4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巷○○號房屋(下稱系爭608地號土地及13號房屋)權利範圍均全部為信託標的之不動產信託契約消滅。二、被告應將系爭597地號土地、系爭608地號土地及13號房屋權利範圍均全部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及其他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經核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之請求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均為達成上開不動產權利範圍全部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上開不動產權利範圍全部之交易價額核定之,非單以原告之應繼分進行核定。而系爭597地號土地於106年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為145,000元,其面積為5平方公尺,據此計算其交易價額為725,000(計算式:145,000×5=725,000)。又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系爭608地號土地及13號房屋鄰○○區○路段屋齡及建物型態相近之不動產,與起訴時較近之104年12月交易單價每平方公尺為152,506元(計算式16,550,000÷108.52=152,506,小數點以下4捨5入),而系爭13號房屋總面積為126.54平方公尺,故據此計算系爭608地號土地及13號房屋之市場交易價額為19,298,109元(計算式:152,506×126.54=19,298,109,小數點以下4捨5入)。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23,109元(計算式:725,000+19,298,109=20,023,109),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64元,扣除原告前所繳納24,364元後,尚應補繳163,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