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55號上 訴 人 劉靜吟被上訴人 蕭崇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8年9月25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855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拾萬元,有上訴人所提估價單影本為證,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賴 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