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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7號原 告 財團法人佛教僧伽醫護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方鳳真訴訟代理人 郭俐君被 告 ANNA MARIE OH

MONALYN MARABILIZA MAE MARABERUBY JANE MARABEMARY GRACE MARABI ARAC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涉外因素係指本案有涉外之部分,如當事人或行為地之一方為外國者。又涉外民事訴訟事件,管轄法院應先確定有國際管轄權,始得受理。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下稱涉民法)就國際管轄權部分無明文規定,故就具體事件受訴法院是否有管轄權,依涉民法第1 條前段:「涉外民事,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所定,得以我國民事訴訟法關於管轄規定及國際規範等為法理,本於當事人訴訟程序公平性、裁判正當與迅速等國際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以定國際裁判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規定。

二、查被告為菲律賓國人,此經調取本院106 年度家調裁字第31號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本件具涉外因素,屬涉外民事事件。又原告係依其與被告之被繼承人陳友風間讓渡契約及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將陳友風前讓渡之苗栗縣後龍鎮南勢山38之10號房屋辦理移轉稅籍登記予原告,及將前借名登記予陳友風,位在新北市萬里區之「福田妙國生命紀念館」中如原證六(本院卷第215 頁)所示之塔位永久使用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本院卷第200 至207 頁),兩造間顯非「因陳友風死亡而生效力之行為涉訟」,而被告在我國無住所,兩造間復係因位在苗栗縣及新北市萬里區之上開財產權涉訟,則類推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第3 條第1 項:

「對於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之人,因財產權涉訟者,得由被告可扣押之財產或請求標的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之規定,我國法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惟原告應向請求標的所在地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或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起訴。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考量兩造訴訟便利及節省司法資源之公共利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裁判日期:2018-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