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84號上 訴 人 謝宗欽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士亮間給付投資獲利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應徵裁判費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