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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重再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再字第3號再審原告 楊豐睿再審被告 陳貽堂

陳建中陳彥伶陳建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 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提起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

5 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5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裁判日期:2018-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