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再字第3號再審原告 楊豐睿再審被告 陳貽堂
陳建中陳彥伶陳建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 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提起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
5 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5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