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6號上 訴 人 陳玉英
陳正添陳莉麗翁淑貞右上訴人與陳成一等間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29,569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1 項前段之規定,應徵收155,676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