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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重家繼訴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7號原 告 謝陳秀月

陳慧茹陳麗美訴訟代理人 陳華明律師複代理人 許潔妮被 告 陳美惠

陳春枝陳美霞陳葦萍陳映羲陳家琪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律師複代理人 郭懿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重家上字第20號確認遺囑無效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等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係以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重家上字第20號確認遺囑無效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且兩造均當庭表示請求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見本院卷第146 頁),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章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雅惠

裁判日期:2019-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