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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重家繼訴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7號原 告 謝陳秀月

陳慧茹陳麗美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華明律師複代理人 許潔妮被 告 陳美惠

陳春枝陳美霞陳映羲陳家琪陳葦萍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律師複代理人 郭懿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重家上字第20號確認遺囑無效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前經本院於108 年1 月9 日裁定命上揭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上開訴訟業於110 年2 月25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924 號裁定上訴駁回確定,而已終結,本件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家事庭法 官 林妙蓁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楊雅勻

裁判日期:2021-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