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0號原 告 吳昭傑訴訟代理人 王淑琍律師複代理人 王中騤律師被 告 李華中訴訟代理人 林修平律師
吳存富律師王姿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除分配夫妻剩餘財產之訴訟請求外,同時有命被告報告財產狀況之非訟請求,此部分本院並未另行分案,係與分配夫妻剩餘財產之訴訟請求併為審理。因原告所為之非訟請求,與被告之剩餘財產如何確定有關,而本院於命兩造各自陳報剩餘財產後,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仍認被告有諸多未盡報告義務情事,(例如:自己持有之文書或可以自己名義向第三人隨時申請而取得之證明文書,均未提出),此際,本院倘就非訟之請求予以裁判,則將導致夫妻剩餘財產如何分配欠缺計算前提而無法同時裁判。茲就以上疑義,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10月21日11時,命兩造就下列事項再為辯論:㈠以上之訴訟與非訟請求同時併存,兩者之間倘存有其一為另者之前提關係或先決問題時,能否同時裁判?㈡倘可同時裁判,對於未盡報告義務者,有無逕認他造主張為真實之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95 條、第344 條、第345 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