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47號上 訴 人 李八佾
何賽祉被上訴人 郭豐春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
9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參佰玖拾貳萬柒仟伍佰壹拾陸元【計算式:〔面積(27+161)平方公尺×1/30+ 面積178 平方公尺×1/6 〕×公告土地現值663000元+ 房屋課稅現值622300元×1/6=0000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拾參萬參仟捌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