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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1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5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楊仁莊

楊金豐楊光邦楊殷富楊鄭金滿楊成蔚楊成武楊芬蘭楊美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50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人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壹百玖拾捌萬伍仟肆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肆萬零貳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 怡 婷

裁判日期:2019-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