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60號原 告 三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蘭原 告 全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許忠志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水沸(無特別代理權)原 告 許志豪訴訟代理人 許垚順(無特別代理權)原 告 許景嵐
許宏興宋建誼宋柏廷宋曜宇宋廷俊宋廷韋宋鳳翎林鳳梅許忠信陳冠文共 同訴訟代理人 郭承昌律師被 告 宋成各
宋泰緯宋泓叡宋成畑宋孔弘宋維鈞宋昱辰法定代理人 宋榮昌
黃千芳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志成律師
林樹旺律師被 告 宋錕霖
宋季霖宋咏霖許健德許健宏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瓔滿律師
孫浩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分割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當事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均表明已洽談和解,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6月28日上午10時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俊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