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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1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76號原 告 孫中榮訴訟代理人 莊秀銘律師

徐紹鐘律師被 告 孫潤本訴訟代理人 黃啟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判決認可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捌仟捌佰肆拾元,惟經原告擴張訴之聲明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壹仟伍佰捌拾柒萬柒仟玖佰伍拾柒元(計算式詳見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伍萬壹仟柒佰肆拾肆元,原告僅繳納壹拾肆萬捌仟捌佰肆拾元,尚欠貳仟玖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郁菁附表:

原告起訴日即107年3月30日臺灣銀行本行賣出現金匯率美金:29.297新加坡幣:22.49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美金460,000 元×29.297=新臺幣13,476,620元。

二、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新加坡幣106,773.56元×22.49 =新臺幣2,401,33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13,476,620+2,401,337=15,877,957元。

裁判案由:判決認可等
裁判日期:2018-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