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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1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76號反訴原告 孫潤本訴訟代理人 黃啟倫律師反訴被告 孫中榮訴訟代理人 莊秀銘律師

徐紹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判決認可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貳仟零貳拾捌萬貳仟陸佰伍拾柒元(計算式詳見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玖萬零伍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反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郁菁附表:

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日即107 年5 月15日臺灣銀行本行賣出現金匯率,新加坡幣:22.59

一、反訴原告反訴聲明第一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1 項規定,不另徵收裁判費。

二、反訴原告反訴聲明第二項:新加坡幣897,860 元×22.59 =新臺幣20,282,65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裁判案由:判決認可等
裁判日期:2018-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