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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2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72號原 告 蔣依庭被 告 李雅惠

粟燿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第249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亦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而該裁定已於107 年5 月8 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裁判日期:2018-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