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91號上 訴 人 江宜潔
江彥慶江岳叡江爐江衍潮被 上訴人 馬宗凡
盧泰元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林懿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8 年8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2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7 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今尚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附卷可憑。從而,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