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98號上 訴 人 賴王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3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
142 萬7,200 元,應徵裁判費30萬87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