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98號原 告 賴王允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律師複代理人 張郁姝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訴訟代理人 黃偉政複代理人 吳嘉榮律師
陳柏瑋律師
參 加 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陳郭正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劉佳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
3 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參加人之法定代理人「楊明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陳郭正」。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昌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但如對於原判決已合法上訴者,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