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39號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被 上訴人 郭福
郭春長黃慶賢黃慶仲鄭素真趙佳慶趙逸帆趙湘雲趙明祥趙義龍蔡趙雅琪趙彩鳳趙雅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貳仟壹佰肆拾貳萬柒仟貳佰元【計算式:(415 +11+199 +119 )《平方公尺》《即系爭574 、57
5 、576 、576-1 地號土地之面積》×28,800《元/平方公尺》《即起訴時之上開土地之公告現值》=21,427,2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萬零捌佰柒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