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75號原 告 戴守忠被 告 謝曉華
李世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移送前來(民國107 年度重訴字第69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臺北地院於107 年5 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新臺幣10萬元,該項裁定已於107年5 月17日送達原告,有臺北地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臺北地院答詢表、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故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