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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4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94號上 訴 人 李復發號法定代理人 林萬得被 上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8 年8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佰玖拾柒萬柒仟伍佰元(計算式見本院卷第15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叁萬肆仟捌佰伍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裁判日期:2019-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