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56號抗 告 人 勤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萬久陽訴訟代理人 張淑敏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事件,對於民國107年12月24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