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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5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69號原 告 黃國旙被 告 張瑞堂

張慧淳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減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酌減違約金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揆諸前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裁判案由:酌減違約金等
裁判日期:2018-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