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85號原 告 周華傑
羅雯湞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律師追 加 原告 周華倫被 告 盧振雲
盧阿榮盧振川盧月妹盧曉妹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黃景茂訴訟代理人 汪海淙
林添玉呂宣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不動產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O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程序已於民國109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9月25日上午11時50分宣判,惟因本件事實尚有調查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同年11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