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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破更一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破更一字第3號聲請人即破產管理人 顧定軒律師上列聲請人因群力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聲請核定破產管理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核定群力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顧定軒律師之報酬為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理 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財團費用,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破產法第84條、第95條第1 項第3 款、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為破產管理人報酬之核定,應斟酌破產事件之繁簡、破產事件價額、當事人所受利益程度、破產管理人就該事件所費時間、同業標準、破產管理人之地位及分配財團之多寡等一切情形而為裁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破產程序即將進入分配階段,聲請人已處理事務及預估未來處理事務、已支出及未來預估所需支出費用,詳如附表所示,爰聲請核定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2 日以108 年度破更一字第3 號裁定選任為群力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其聲請本院核定破產管理人之報酬,應屬有據。又本件破產債權人合計17人,破產債權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730,645 元,破產財團之財產總額為14,624,425元,本件破產事務進行迄今已逾1 年3 月,聲請人清查破產財團之資產、撰擬書狀、與各破產債權人接洽與進行相關程序、向本院陳報破產進度等情,已處理事務及預估未來處理事務、已支出及未來預估所需支出費用,詳如附表所示,本院審酌破產管理人處理本件破產管理事務之難易、任職期間長短、執行成效、破產財團資產總額、破產程序尚須持續進行、債權人及破產人利益等情,並參酌臺北律師公會會員收取酬金辦法,認本件破產管理人之報酬以24萬元為適當。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裁判日期:2020-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