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破更一字第3號聲請人即破產管理人 顧定軒律師上列聲請人因群力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破產管理人顧定軒律師製作如附件所示之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
理 由
一、按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破產法第139 條第1 項、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群力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本院裁定宣告破產,聲請人為破產管理人,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金額為新臺幣14,624,485元,各債權人之債權、分配比例及金額詳如附件所示之分配表,爰聲請認可並公告該分配表等語。
三、本件聲請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破產法第139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出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