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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簡上字第 1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105號上 訴 人 鄭宇博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大維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2月27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07 年度士簡字第1213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44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前揭規定於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亦有明定。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8 年2 月11日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即駁回上訴。

二、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光吾

法 官 孫曉青法 官 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裁判案由:塗銷信託登記等
裁判日期:2019-05-27